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四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合同标准规范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