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用地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图、地上地下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二)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
(三)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四)出让年限和方式;
(五)其他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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