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有计划地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出让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