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四)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四)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