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权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