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非法占用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不得非法改变产权关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
乡镇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乡镇企业负责人的任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