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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