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6-04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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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都享有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内容,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动...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省的人民防空工作。 省...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七条 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同级...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九条 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点防护的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修建人...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一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五条 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的...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平时使用公用...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的实施。邮电通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空警报所需的有线控制电...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通信所需频率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统一规划内予以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使用频率,按国家规定免缴频率占用费。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并根据疏散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预定疏散地域建设,做好...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防核、防化、防生物武器等特殊性专用设备、器材由人民防...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训练大纲,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 群众防空组织的分散训练,...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限期追回,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