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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