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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