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采取防护措施,全面做好人民防空各项准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