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省的人民防空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省的人民防空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