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防空地下室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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