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一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