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九条 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点防护的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修建人民防空设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对重点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对重点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