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实行分类防护。全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重点防护的目标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事机关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