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通信所需频率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统一规划内予以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