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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