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七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进行新技术试验、示范,开展专业调查、监测、预报,宣传、普及科技知识,指导农民技术人员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等,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和兴办经营实体,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摊派或充抵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
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和兴办经营实体,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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