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给。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