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条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
对不适宜包装的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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