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二十九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以及查阅、复制、拍摄、摘录相关资料。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免疫、检疫、消毒以及证明逾期、证物不符的,应当进行补充免疫、检疫、消毒或重新检疫;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应当进行隔离、封存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直接费用由货主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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