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八条 从省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事先到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引进时应当持有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隔离饲养,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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