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条 动物饲养场应当将引进、饲养、出售动物的情况以及免疫、用药和病、死动物处理等情况做好记录,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