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2-09-27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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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动物防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七条 对动物疫病实行分类管理。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组织...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九条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计划...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达到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取得县级动物防疫...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一条 因科研、教学、防疫、生物制品生产等特殊需要而保存、使用、引进、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诊疗仪器、设施等条件,经县级以上畜牧...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三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五条 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公...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动物疫病发生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七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或发现新的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八条 对封锁的疫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九条 对封锁的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条 对受威胁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密切监视疫病或者疫情的动态,并可以采取必要的...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一条 疫点、疫区内的动物疫病扑灭后,由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确认,...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二条 当省内局部地区或省外毗邻地区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流行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疫情而被扑杀的动物和为防止疫情扩散而强制扑杀的动物,实行政府给予饲养...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四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规程实...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五条 动物在出售、调出产地前,货主必须凭有效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六条 屠宰的动物应当具备有效的检疫证明,经动物检疫员验证、检查,证物相符、没有疫...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八条 从省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事先到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二十九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条 动物饲养场应当将引进、饲养、出售动物的情况以及免疫、用药和病、死动物处理等情况做好记...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经营染疫或者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提供场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动物防疫法》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擅自引进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经营染疫或者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提供...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