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八条 对封锁的疫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点出入口设立明显标志,配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和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强制性限制措施;
(二)禁止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和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动物进入疫点;
(三)对染疫及其同群动物进行扑杀;
(四)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对疫点内扑杀的动物和病死动物进行销毁,对动物排泄物、垫料、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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