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七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或发现新的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确诊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同时逐级上报疫情并通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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