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九条 对封锁的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隔离检查,经确诊为染疫或者染疫病死的,予以销毁;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对饲养的易感染动物进行隔离饲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对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用;
(四)禁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出、交易;
(五)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防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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