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一条 疫点、疫区内的动物疫病扑灭后,由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确认,报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