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动物疫病发生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确定发生疫病时,应当迅速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