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
(六)腐败变质或有病理变化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