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诊疗仪器、设施等条件,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履行相关的动物防疫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