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一条 因科研、教学、防疫、生物制品生产等特殊需要而保存、使用、引进、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病料的,应当及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