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达到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取得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合格证,并建立健康档案。农户自繁自用的种用动物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