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六条 屠宰的动物应当具备有效的检疫证明,经动物检疫员验证、检查,证物相符、没有疫病的方可屠宰。
屠宰过程中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由动物检疫员到现场按规定内容实施检疫。
农民个人自宰自食牲畜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到现场检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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