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四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规程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应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收取检疫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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