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五条 动物在出售、调出产地前,货主必须凭有效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检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