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