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擅自引进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未经依法检疫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使用的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进行强制补检,经检疫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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