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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