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排泄物、垫料等污物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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