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同类等量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等值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