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经营染疫或者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提供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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