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经营染疫或者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提供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