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适量储备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和检疫、监测、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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