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动物防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