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台湾同胞以其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外国注册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在本省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
台湾同胞以其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外国注册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在本省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