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7-30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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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台湾同胞以其在...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主体资格的确认,须由投资者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国家规...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征收的,经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鼓励台湾...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一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以下行业投资: (一)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畜牧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 (...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申办企业,审批机关从收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经省贸促会批准可以在本省举办台湾产品展览、展销活动,也可以在本省举办的产品展览中设立...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所需土地、水、电、热、气,办理通讯、运输业务,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优先安排,收费标准与本...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兴办的水、电、热、气等公用事业项目,在具备生产条件后,有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其产品进...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银行应优先贷款。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本省购买...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境前往其他国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护照。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收取费用、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较集中的省辖市,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所得的利润、股息、红利、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所得,可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事项。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有关方面发生纠纷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选择下列途径解决:协商或...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台湾同胞投资的审批和其他事项的审批、办证、投诉等工作中玩忽职守、...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