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银行应优先贷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