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所需土地、水、电、热、气,办理通讯、运输业务,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优先安排,收费标准与本省同行业企业相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