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申办企业,审批机关从收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后十五日内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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